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6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61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乙○○間因94年訴字第1661號收取訴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748,6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裁判案由:收取訴訟
裁判日期:200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