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 告 甲○○
丁○○庚○○丙○○己○○李春濤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戊○○ 住桃園市被 告 桃園縣警察局
住桃園縣法定代理人 乙○ 住桃園縣訴訟代理人 戴文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搬遷補助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 告 甲○○
丁○○庚○○丙○○己○○李春濤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戊○○ 住桃園市被 告 桃園縣警察局
住桃園縣法定代理人 乙○ 住桃園縣訴訟代理人 戴文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搬遷補助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