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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8號原 告 丁○○

丙○○

之1號戊○○乙○○

號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複 代理人 游香瑩律師被 告 甲○○

之74號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060號確認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係偽造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1060號確認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係偽造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楓茹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0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