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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6號原 告 辰○○

午○○鄭紹楓丑○○卯○○癸○○寅○○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原 告 子○○

巳○○共 同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陳鄭權律師被 告 甲○○○

壬○○己○○庚○○戊○○丙○○乙○○

號2樓丁○○辛○○共 同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22號徵收放領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9 月15日裁定命在該徵收放領行政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案件業已終結,有原告提出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22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434 號判決影本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 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09-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