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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5號原 告 甲○○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00,000元,應繳裁判費58,4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7,4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蕙鴻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05-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