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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4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88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6,011,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38,354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尚不足新台幣93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裁判日期:2005-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