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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89號原 告 強手國際展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德川律師被 告 桃園縣家具商業同業公會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大華律師

邱國旺律師複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 月22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第6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裁判案由:給付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0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