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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4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81號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道會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862,5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9,113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 元,尚應補繳新台幣58,1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登記
裁判日期:200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