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18號原 告 甲○○ 乙○○ 5號3樓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中壢育幼院法定代理人 丙○○ 19號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複 代理人 盧建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代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世亨裁判案由:確認代表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