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79號原 告 尚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92,561元,應繳裁判費為31,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幣30,69
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