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90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通信地址:台北郵政90012附8號信箱法定代理人 胡鎮埔 通信處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0,004元,經本院於民國93年11月25日以民事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3年12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