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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8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5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2 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3 月6 日送達(按係95年2 月22日寄存,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查上訴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卷可佐,核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裁判日期:200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