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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8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55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葉滄燁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中壢市○○○段三座屋小段第1467-1地號,原告應有部分土地5670分之3 」記載,應更正為「中壢市○○○段三座屋小段第1467-1地號,原告應有部分5760分之3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裁判日期:2008-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