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89號上 訴 人 乙○○
游麗慧被 上訴人 甲○○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合夥清算等事件,上訴人均不服本院94年度訴字第88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乙○○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565元;上訴人游麗慧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分別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