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8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9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訴字第898 號請求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69,62

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2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裁判案由: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0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