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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重家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抗 告 人即聲請人 方孟堯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雪間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請求就本院94年度重家訴字第2 號判決裁定更正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

8 年1 月7 日所為94年度重家訴字第2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凱男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裁判日期:2019-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