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
丁○○徐南城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李保祿律師
黃韋齊律師鄭錦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兩造應提出載明聲明、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之言詞辯論狀,並附磁片(txt 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