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7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許峻銘律師被 告 陳清忠即祭公業陳位郎之共同管理人
陳義本即祭公業陳位郎之共同管理人
樓陳太陽即祭公業陳位郎之共同管理人
號4樓陳年松即祭公業陳位郎之共同管理人陳榮源即祭公業陳位郎之共同管理人陳義根即祭公業陳君德之共同管理人陳朝明即祭公業陳君德之共同管理人
7號3樓陳忠雄即祭公業陳君德之共同管理人
樓陳永成即祭公業陳君德之共同管理人陳金利即祭公業陳君德之共同管理人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智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