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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8號原 告 漢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6,341,27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3,8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2,865元。

(二)提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之書狀一份,並逕將繕本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楓茹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裁判日期:2005-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