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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92號上 訴 人 柯陳幸佳 住日本國橫濱市中區常盤町三丁目26番

地送達代收人 李平義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13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富元等間請求確認公同共有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2,990,2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15,15

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裁判日期:2013-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