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69號原 告 乙○○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中華福音道路德會仁愛堂區
會法定代理人 甲○○
樓原告因請求返還稅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285,147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3,0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2,0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