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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66號抗 告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4年7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命抗告人繳納超過新台幣柒萬壹仟肆佰肆拾參元之部分廢棄。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僅就原審判決敗訴之一部金額即加拿大幣181,175 元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未察,遽以原起訴金額核定第二審裁判費,就超過部分所為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訴訟費用,容有違誤,請求廢棄等語。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上訴聲明係僅就原審判決敗訴之一部金額即加拿大幣181,175 元提起上訴,折合新台幣(下同)4,708,7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443元,原裁定誤以其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抗告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用141,387 元,確有違誤,抗告意旨就原裁定命繳納超過71,443元之部分求予廢棄,即難謂無理由,爰予廢棄並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案由:退還保管金
裁判日期:2005-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