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84號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
務中心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
王雪娟律師林怡芳律師複 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複 代理人 陳文靜律師被 告 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複 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7,072,619 元,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872,516 元。嗣追加請求被告給付保固工程款新臺幣14,321,781元,訴訟標的價核增為新臺幣501,394,
400 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982,780 元,就追加部分尚應補繳新臺幣110,26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二、請原告於5 日內就逾期損害賠償之計算提出說明及計算依據,另就有提送予監工之要逕(因監工表示已散逸)加以說明,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