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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促字第 51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1277號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非訟代理人 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老鷹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公司正確名稱及公司登記變更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姿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0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