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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司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05號聲 請 人 甲○○(即特石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特石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特石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清算期間既以6 個月為限,則清算人聲請展期清算一次,即應僅得聲請展期6 個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鈞院呈報於民國94年6 月15日就任為特石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聲請人因會計師作帳不及,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爰聲請准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係於94年6 月15日就任清算人,經呈報本院以94年度司字第126 號准予備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今聲請人以會計師作帳不及,致未能處理完畢清算事務為由,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經核與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家枬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06-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