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99號聲 請 人 甲○○(即台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樓相 對 人 台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指定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台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台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業經完結,並經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報送在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即清算人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清算申報書及收據、清算前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書、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董事會議記錄、帳冊保管清冊、聲請人出具同意擔任保管人之同意書等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司字第71號聲報清算人、95年度司字第198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核,本件聲請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1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