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91號聲 請 人 甲○○ (即瑞唐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開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瑞唐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13 條,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上揭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瑞唐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瑞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5年度司字第69號准予備查在案。因清算期間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申請核定瑞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能核定,致未能清算完結,爰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95年4月13日就任瑞唐公司之清算人,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5年度司字第69號卷宗核閱屬實。又本件聲請,經核與法並無不合,爰准其清算程序自95年10月13日起展延6個月至96年4月12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