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21號聲 請 人 甲○○(即東方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東方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東方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又清算期間既以6 個月為限,則清算人聲請展期清算一次,即應僅得聲請展期6 個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4年7 月20日呈報就任為東方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聲請人因公司93年度、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尚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故,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爰聲請准延長清算期間6 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係於94年7 月20日就任清算人,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4年度司字第139 號卷宗核閱屬實,今聲請人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尚未核定,所得稅負未確定,致未能處理完畢清算事務為由,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至95年7 月19日止,經核與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家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