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李麗鳳即嘉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展延至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止。
程序費用由嘉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嘉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呈報本院准予展延聲請期間至民國95年12月15日,惟聲請人尚有未結現務無法於前開期限內清算完結,爰聲請准延長清算期間6 個月。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又清算期間既以6 個月為限,則清算人聲請展期清算一次應僅得聲請展期6 個月。本件聲請人於91年11月月15日就任嘉澤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並經本院92年度司字第73號、第159 號、93年度司字第76號、第188 號、94年度司字第108 號、第237 號、95年度司字第115 號民事裁定准以展延清算期間至95年12月15日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2年度司字第73號、第159 號、93年度司字第76號、第188 號、94年度司字第108 號、第23
7 號、95年度司字第115 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今聲請人以債權未能於清算期間內收回,與債務人進行協商中,且行政機關純以「核估」稅款聲明參與債權分配,致未能處理完畢清算事務為由,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至96年6 月15日,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純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