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司字第238號聲 請 人 甲○○(即中貿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中貿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中貿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中貿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貿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於95年2 月22日就任,並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清算人自就任後,即積極進行清算事務,惟因目前國稅局亦尚未核定營業所得稅清算之申報,故未能如期完成清算程序。爰依法聲請准予再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95年2 月22日就任中貿公司解散後清算程序之清算人,並於94年8 月1 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以95年度司字第48號函准予備查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司字第48號卷宗核閱無誤。又聲請人前因未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經本院以95年度司字第165 號裁定裁定准予展期三月,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民事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係於95 年2月22日就任中貿公司之清算人,其清算期間算至95年8 月21日屆滿6 個月,前經本院准自95年8 月22日起展期3 個月,至95年11月21日止,故本件應准自95年11月22日起展期3月,至96年1月21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