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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司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59號聲 請 人 甲○○即晟揚鋼構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展延至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止。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晟揚鋼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於民國(下同)94年5 月30日呈報就任為清算人,惟聲請人因稅捐機關申報債權無法於前開期限內清算完結,爰聲請准延長清算期間六個月。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又清算期間既以六個月為限,則清算人聲請展期清算一次應僅得聲請展期六個月。本件聲請人於94年5 月30日就任晟揚鋼構有限公司清算人,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4年度司字第96號卷宗核閱屬實,今聲請人以稅捐機關申報債權,致未能處理完畢清算事務為由,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至95年5 月29日,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0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