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167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大陸地區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2004)松民初字第167 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91年1 月18日結婚,後於93年4 月24日經大陸地區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判決兩造離婚確定,為此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判決書、法律文書生效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等為憑。
三、查前開判決係以:「原、被告相識較短時間後即草率的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後又於2002年7 月始分居生活至今,互不負夫妻義務。夫妻關係已名存實亡,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原告堅持要求離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許。」為理由,而判決「
一、准許原告乙○○與被告甲○○離婚。二、案件受理費50元,實際支出費1950元,合計2000元由原告乙○○承擔。」在案,且該判決已確定,有前揭聲請人提出書證附卷可稽。經核上開判決理由,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聲請人請求認可該民事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