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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家訴字第 12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家訴字第122號原 告 戊○○

5巷2訴訟代理人 邱鎮北律師複代理人 丙○○被 告 己○○

5巷25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於民國95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兩造之婚姻關係不成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90年間認識,於91年3月間被告因販賣毒品被警方查獲,並因而遭羈押,被告於羈押期間,原告為探視被告,遂在未經公開儀式情況下,由原告自己持被告印章書立結婚證書,進而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但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兩造結婚,既未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兩造結婚自屬不成立,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到院所為之聲明及陳述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兩造確實並未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及兩名以上之證人。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並無在90年12月16日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其等婚姻關係不成立,但在戶籍上卻有結婚登記,是故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成立與否即陷於不明確,原告在私法上身分關係之法律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非以對被告之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判決不得除去。故本件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於法有據,應准許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之戶籍登記上登載兩造於90年12月16日結婚登記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又原告主張兩造結婚時並無舉行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之證人等情,業據本院傳訊證人即原告之父親丁○○到院證稱:「兩造之結婚證書上面我沒有在上面簽名,我並沒有參加兩造結婚儀式,兩造結婚也沒有宴客,我根本就不知道兩造有結婚之事,我是事後聽我女兒講起我才知道他們有結婚,就我所知我太太也沒有參加他們的婚禮,也沒有參加宴席」;證人即被告之哥哥庚○○到院證稱:「結婚證書上面的簽名及蓋章不是我做的,我也沒有看過這張結婚證書,我從未參加兩造的結婚典禮及宴客,我是直到收到法院的傳票我才知道兩造有結婚。」;證人甲○○到院證稱:「這張結婚證書是我親自簽名蓋章,當時是兩造拿著這張結婚證書一起來找我,那時候上面的名字都已經簽好,上面的主婚人及證婚人姓名都已經寫好,兩造說缺一個人要請我幫忙蓋章,我就幫他們蓋章,我未參加兩造的結婚儀式及宴客,就我所知兩造並無舉辦任何結婚儀式」;證人乙○○到院證稱:「上面的我的名字不是我親自寫的,但是蓋章是我自己蓋的,他們找我的時候其他人的名字都已經寫好,他們是兩個人一起來找我,我並未參加他們的結婚典禮及宴客,就我所知他們應該沒有舉辦結婚儀式」(見本院95年12月20日之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審酌證人丁○○及庚○○分別為兩造之至親,若兩造果真結婚,應不至於未告知父母及其他親屬並邀其等觀禮之理,而證人二人均未參加兩造之婚禮,且被告亦自承上情,故堪信兩造結婚並未舉行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為真實。

(四)按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民法第9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結婚有違反第982條第1項之方式者,無效,同法第988條第1款亦有明定。所謂結婚應有公開儀式,係指結婚當事人應行定式之禮儀,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認識其等為結婚為已足,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551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又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所定婚姻無效之訴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兩者不同。所謂確認婚姻不成立之訴,係主張無結婚之事實,而有婚姻之形式;至於婚姻無效之訴,則係主張有結婚之事實,而其行為無效而言,此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8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本件兩造結婚,既未舉行公開之結婚禮儀,無法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而知悉其為結婚,僅至戶政事務所為結婚登記。易言之,兩造並無結婚之事實,而有婚姻之形式。揆諸前揭規定、判例及判決意旨,兩造於90年12月16日之結婚自屬不成立。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婚姻關係不成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 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裁判日期:2007-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