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20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