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家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66號原 告 桃園縣江西黎川同鄉會

53弄3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桃園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2月1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等
裁判日期:2006-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