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90號原 告 丙○○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TRAN 巷1號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29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筱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今巾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等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