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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家訴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90號原 告 丙○○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TRAN

巷1號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29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筱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等
裁判日期:2006-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