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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家訴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9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1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0,00

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等
裁判日期:2007-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