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9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TRAN
巷1號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5 月8 日第一審判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新臺幣1,500 元,尚應補繳8,259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