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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家訴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9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TRAN

巷1號4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家訴字第90號給付生活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6 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等
裁判日期:2007-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