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小上字第53號上 訴 人 協和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被上訴人 中國菱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理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 月18日本院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39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意旨略以:兩造訂立維修合約之本旨,係上訴人給付相當之服務費,被上訴人應提供維修保養服務,保證合約標的即6 台電梯具備正常、安全之運送功能,供上訴人之住戶使用。惟訂約後,因被上訴人維修保養服務品質不佳、偷工減料,使電梯各樓層之外門閉鎖器接觸點脫落,卻不依約履行免費更新服務,導致外門閉鎖器接觸不良,屢發生故障,且自民國91年4 月1 日起,電梯持續發生不按指令停靠,或停靠樓層上、下水平差距過大,或電梯乘廂內、外門無法開啟或關閉等狀況,屢經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改善,均得不到合理回應;甚者於93年7 月間,電梯更發生8 次故障,同年8 月14日零點35分至2 點40分,電梯在無人使用下,竟發生自動由1 樓至6 樓來回不停運轉等故障,可見被上訴人提供之維修保養工作不具備約定之品質,有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效能之瑕疵,根本無法達到安全、正常運轉使用之目的,顯不符合債之本旨,上訴人所有住戶早已心生恐懼,為確保生命身體及維護公共安全,上訴人始依民法第495 條規定向被上訴人主張解除契約。又被上訴人安裝6 台電梯門之驅動閥錯誤,左右羽瓣互易,致乘廂門閉鎖器掛鉤活動不靈,不能正常開啟或關閉,或開閉時震動過大,故障頻繁,亦造成零件迅速損壞,已不堪使用,據報價驅動閥每件單價為新台幣(下同)8,000 元,6 個共48,000元,致上訴人損失不菲。上訴人爰依民法第495 條第1 項規定,主張瑕疵損害賠償,要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上開損失,並依民法第334 條規定,主張以上開損失金額與被上訴人請求之2 個月修理費為抵銷。為此提起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等語。
二、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或有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列第1 款至第5 款事由時,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惟當事人於小額訴訟事件之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
2 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68 條及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第436 條之28前段、第44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並參照同法第436 條之25規定及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 號判例意旨,則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8 條規定,以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狀應有具體之指摘,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解釋或判例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所列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不相合時,難認為已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即不合法。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核其上訴意旨主張之內容,均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已論斷者為指摘,且其上訴主張以其所受之上開48,000元損害與被上訴人請求之系爭修理費用為抵銷部分,並未經上訴人於原審提出,而新攻擊、防禦方法既不得於本件小額訴訟之第二審程序提出,本院自不得審究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是參照前開說明,足認上訴人之上訴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其執上開事由提起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次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1 項及第78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既不合法,上訴人支出之第二審裁判費用1,500 元,自應由上訴人負擔,是上訴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00 元。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項、第2 項、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林望民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