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黃冠豪律師
鄭惠蓉律師鄭涵雲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公司重整事件,聲請緊急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九十五年度整字第一號裁定所為之緊急處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九十日。
理 由
一、按「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左列各款處分: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公司業務之限制。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四、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五、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六、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前項處分,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必要時,法院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公司法第28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95年7 月14日(聲請人誤繕為17日)為95年整字第1 號緊急處分之裁定,已公告在案,且90日期限即將屆滿。惟本院就該重整事件尚在依法徵詢各有關機關意見中,亦尚未選任檢查人;如在本院為重整事件准駁裁定前,不延長緊急處分期間,任由債權人等行使債權,勢將使重整陷於不能,故原緊急處分所持應為緊急處分之理由仍然存在,爰聲請延長原裁定所為之緊急處分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重整事件經向主管機關徵詢有無重整可能,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表示該公司所提出之重整方案,似過於簡略,償債計畫方面,尚難稱具體,且須視未來實際營運狀況及各債權人意願,尚難判斷該公司重整計畫是否可行等語;另經濟部亦表示該公司生產方面應慎選產品,提高產能利用率,降低生產成本,並持續研發高階產品提升附加價值,加強行銷能力,在財務方面應加強營運資金管理及健全財務規劃,並獲得外來資金及各債權銀行的支持,在新資金挹注下將會有助於公司重整成功等語;又本院尚未選任檢查人。本院因聲請人是否具有繼續經營之價值仍有不明,本院原准予對聲請人之緊急處分之90日期間即將於95年10月15日屆滿,預估該項檢查事務於原緊急處分裁定之90日期限無法完成調查,在本件重整聲請准駁之裁定確定前,仍有緊急處分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依公司法第287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