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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法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法字第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福祿貝爾國民小學董事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福祿貝爾國民小學董事會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福祿貝爾國民小學(下稱福祿國小)第2 屆第8 次董事會決議修訂董事會組織章程,將第2 章第4 條規定董事會名額自9 人修訂增為11人,並經桃園縣政府民國94年11月3 日府教國字第0940306823號函同意備查,新增二名董事分別為葉順英及羅桂玲,爰請求裁定准許福祿國小董事會組織章程之修正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桃園縣政府函、福祿國小董事會第2 屆第8 次會議記錄、董事會組織章程各1 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福祿國小董事會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維萍┌─────────────────────────────────┐│附表:福祿國小董事會組織章程變更前後對照表 │├────────────────┬────────────────┤│修 訂 前│修 訂 後│├────────────────┼────────────────┤│第二章 組 織 │第二章 組 織 │├────────────────┼────────────────┤│第四條:本會董事名額定為董事九人│第四條:本會董事名額定為董事十一││。 │人。 │└────────────────┴────────────────┘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0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