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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52號聲 請 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一)應提出聲請人本身及「甲○○○」之最新戶籍登記謄本。(二)應說明所提「證物7 」之「擔保同意書」所載具體擔保內容,並查報「甲○○○」之財產資料。(三)應查報所提「證物8 」之「債務人之財產目錄」所載「現金267,500 元」之存款或其他書面資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佳玲

裁判日期:2007-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