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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破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53號聲 請 人 林良財律師(即破產人和超科技股分有限公司之破

產管理人)上列破產人宣告破產之認可分配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九十五年度破字第五十三號破產人合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如附表所示之更正後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聲明異議。

理 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 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破產財團之財產有優先權之債權,先於他債權而受清償,優先權之債權有同順位者,各按其債權額之比例而受清償」,同法第112 條定有明文。又「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稅捐稽徵法第6 條定有明文。再者,「債權人請求列入分配之法定遲延利息,執行法院漏未列入分配,該債權人未聲明異議,亦未於分配期日到場,嗣執行法院於發放執行款前發現有誤,得依職權更正分配表。蓋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31條規定作成之分配表,性質上應屬執行處分之一種,該分配表之執行處分,倘有遺漏或錯誤,自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更正之」(司法業務研究會第21期16則參照)。此於破產程序之分配,亦應有其適用。

二、本件破產程序進行中,破產管理人已於民國100 年11月14日提出分配表(下稱第一次分配表);本院亦於同年11月23日裁定認可分配表並於同年12月2 日公告在案。惟破產管理人復日具狀陳報「因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下稱中壢稽徵所)原來申報列之債權金額有誤,尚有93年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計新台幣(下同)245 萬1,838 元(下稱系爭93年度更正後之營所稅)未載於應受分配之破產債權範圍」,有陳報狀可稽(見本院卷三第47頁至第49頁),並請求更正上開稅捐債權金額,更正分配表重新公告等語。經查,系爭93年度更正後營所稅其主管機關即中壢稽徵所於97年9 月18日即以北區國稅中壢四字第0970004595號函申報債權在案,其管理編號為Z0000000000000000000000 。嗣因破產管理人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後應納稅額更正為245 萬1, 838元(計算式:142 萬6,938 元+102 萬4,900 元),有中壢稽徵所

10 0年7 月28日北區國稅中壢四字第100000 4502 號函及所附之欠稅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50頁至51頁)。足見系爭93年營所稅早已申報,且此一更正乃係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進行復查程序後所更正核認之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第6 條、破產法第112 條之規定,應優先受償。

三、綜上,本件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於100 年11月14日所提出之分配表,經本院於100 年12月2 日公告;嗣破產管理人復提出下列更正後之分配表請求認可,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說明,製作更正後分配表予以認可,並公告之,並說明如下:

㈠分配表編號16之優先債權人中壢稽徵所除有債權金額計611

萬4,824 元應予分配外,尚有系爭更正後93年營所稅(本稅加計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計245 萬1,838 元漏未載於應受分配之破產債權金額範圍內,應予更正分配表【按:破產管理人前陳報之分配表就該部分破產債權列名之債權人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嗣已由(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合併統籌辦理,惟破產管理人仍以「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名義製作分配表,以示區別】。

㈡另破產管理人前將債權人勞工保險局之債權金額計11萬1,11

7 元列為法定優先債權製作分配表。然查,該債權性質實係「勞工退休金」,有勞工保險局96年12月11日保退一字第09610121490 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52頁),應僅係普通債權,爰併予更正。

四、又已申報債權之債權人如對本次更正後分配表所示之獲分配金額有異議者,依法應於公告後15日內向本院聲明異議,公告期滿後,即依獲分配金額分配予各債權人。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附表-更正後分配表┌─────────────────────────────────────────────────┐│附表(單位:新台幣) │├──┬────┬────────┬──────┬─────┬──────┬──────┬─────┤│編號│債權種類│ 債權人姓名 │ 債權本金 │ 分配比例 │ 獲分配金額 │ 不 足 額 │ 備 註 │├──┼────┼────────┼──────┼─────┼──────┼──────┼─────┤│ 1 │財團費用│破產裁定刊報費 │ 500 │ 100% │ 500 │ 0 │ ││ │ │ │ │ │ │ │ │├──┼────┼────────┼──────┼─────┼──────┼──────┼─────┤│ 2 │財團費用│第009491號存證信│ 554 │ 100% │ 554 │ 0 │ ││ │ │函郵資 │ │ │ │ │ │├──┼────┼────────┼──────┼─────┼──────┼──────┼─────┤│ 3 │財團費用│第009492號存證信│ 252 │ 100% │ 252 │ 0 │ ││ │ │郵資 │ │ │ │ │ │├──┼────┼────────┼──────┼─────┼──────┼──────┼─────┤│ 4 │財團費用│陳報34元郵資590 │ 20,060 │ 100% │ 20,060 │ 0 │ ││ │ │張 │ │ │ │ │ │├──┼────┼────────┼──────┼─────┼──────┼──────┼─────┤│ 5 │財團費用│破產管理人至台北│ 1,200 │ 100% │ 1,200 │ 0 │ ││ │ │開庭(交通費) │ │ │ │ │ │├──┼────┼────────┼──────┼─────┼──────┼──────┼─────┤│ 6 │財團費用│律師函影印費 │ 330 │ 100% │ 330 │ 0 │ │├──┼────┼────────┼──────┼─────┼──────┼──────┼─────┤│ 7 │財團費用│第045273號律師函│ 1,320 │ 100% │ 1,320 │ 0 │ ││ │ │郵資 │ │ │ │ │ │├──┼────┼────────┼──────┼─────┼──────┼──────┼─────┤│ 8 │財團費用│抄錄登記表費用 │ 300 │ 100% │ 300 │ 0 │ │├──┼────┼────────┼──────┼─────┼──────┼──────┼─────┤│ 9 │財團費用│第001954號律師函│ 1,020 │ 100% │ 1,020 │ 0 │ ││ │ │郵資 │ │ │ │ │ │├──┼────┼────────┼──────┼─────┼──────┼──────┼─────┤│10 │財團費用│破產管理人中壢主│ 3,000 │ 100% │ 3,000 │ 0 │ ││ │ │持拍賣會(交通費)│ │ │ │ │ │├──┼────┼────────┼──────┼─────┼──────┼──────┼─────┤│11 │財團費用│第013794號律師函│ 1,020 │ 100% │ 1,020 │ 0 │ ││ │ │資 │ │ │ │ │ │├──┼────┼────────┼──────┼─────┼──────┼──────┼─────┤│12 │財團費用│破產管理人至中壢│ 500 │ 100% │ 500 │ 0 │ ││ │ │簡易庭開庭(交通│ │ │ │ │ ││ │ │費) │ │ │ │ │ │├──┼────┼────────┼──────┼─────┼──────┼──────┼─────┤│13 │財團債務│委託池景清會計師│ 160,000 │ 100% │ 160,000 │ 0 │ ││ │ │針對國稅局核定破│ │ │ │ │ ││ │ │產人95年度應繳納│ │ │ │ │ ││ │ │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 │ │ │ ││ │ │額進行複查程式(│ │ │ │ │ ││ │ │委任費用) │ │ │ │ │ │├──┼────┼────────┼──────┼─────┼──────┼──────┼─────┤│14 │財團費用│林良財律師 │ 220,000 │ 100% │ 220,000 │ 0 │ │├──┼────┼────────┼──────┼─────┼──────┼──────┼─────┤│15 │財團費用│劉昇昌會計師 │ 80,000 │ 100% │ 80,000 │ 0 │ │├──┼────┼────────┼──────┼─────┼──────┼──────┼─────┤│16 │優先債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 8,566,662 │ 100% │ 8,566,662 │ 0 │ ││ │ │國稅局 │ │ │ │ │ │├──┼────┼────────┼──────┼─────┼──────┼──────┼─────┤│17 │優先債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 328,905 │ 100% │ 328,905 │ 0 │拍賣貨物營││ │ │國稅局中壢稽徵所│ │ │ │ │業稅 │├──┼────┼────────┼──────┼─────┼──────┼──────┼─────┤│18 │優先債權│桃園縣政府地方稅│ 116,928 │ 100% │ 116,928 │ 0 │ ││ │ │務局中分局 │ │ │ │ │ │├──┼────┼────────┼──────┼─────┼──────┼──────┼─────┤│19 │普通債權│勞工保險局 │ 111,117 │ 6.5119% │ 7,236 │ 103,881│ │├──┼────┼────────┼──────┼─────┼──────┼──────┼─────┤│20 │普通債權│世平興業股份有限│ 5484,575 │ 6.5119% │ 357,151 │ 5,127,424 │ ││ │ │公司 │ │ │ │ │ │├──┼────┼────────┼──────┼─────┼──────┼──────┼─────┤│21 │普通債權│臺鑫股份有限公司│ 1,300,855 │ 6.5119% │ 84,711 │ 1,216,144 │ │├──┼────┼────────┼──────┼─────┼──────┼──────┼─────┤│22 │普通債權│鈶威股份有限公司│ 427,617 │ 6.5119% │ 27,846 │ 399,771 │ │├──┼────┼────────┼──────┼─────┼──────┼──────┼─────┤│23 │普通債權│全達國際股份有限│ 54,095 │ 6.5119% │ 3,523 │ 50,572 │ ││ │ │公司 │ │ │ │ │ │├──┼────┼────────┼──────┼─────┼──────┼──────┼─────┤│24 │普通債權│宏登科技股份有限│ 54,600 │ 6.5119% │ 3,556 │ 51,044 │ ││ │ │公司 │ │ │ │ │ │├──┼────┼────────┼──────┼─────┼──────┼──────┼─────┤│25 │普通債權│永業旅行社股份有│ 163,640 │ 6.5119% │ 10,656 │ 152,984 │ ││ │ │限公司 │ │ │ │ │ │├──┼────┼────────┼──────┼─────┼──────┼──────┼─────┤│26 │普通債權│凱撒雙星管理委員│ 158,218 │ 6.5119% │ 10,303 │ 147,915 │ ││ │ │會 │ │ │ │ │ │├──┼────┼────────┼──────┼─────┼──────┼──────┼─────┤│27 │普通債權│洋基通運股份有限│ 13,963 │ 6.5119% │ 909 │ 13,054 │ ││ │ │公司 │ │ │ │ │ │├──┼────┼────────┼──────┼─────┼──────┼──────┼─────┤│28 │普通債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99,518 │ 6.5119% │ 6,481 │ 93,037 │ ││ │ │公司 │ │ │ │ │ │├──┼────┼────────┼──────┼─────┼──────┼──────┼─────┤│29 │普通債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50,010,580 │ 6.5119% │ 3,256,645 │ 46,753,935 │ ││ │ │有限公司 │ │ │ │ │ │├──┼────┼────────┼──────┼─────┼──────┼──────┼─────┤│30 │普通債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54,496,344 │ 6.5119% │ 3,548,75 │ 50,947,590 │ ││ │ │有限公司 │ │ │ │ │ │├──┼────┼────────┼──────┼─────┼──────┼──────┼─────┤│31 │普通債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35,829,121 │ 6.5119% │ 2,333,161 │ 33,495,960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2 │普通債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53,635,434 │ 6.5119% │ 3,492,693 │ 50,142,741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3 │普通債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1,368,107 │ 6.5119% │ 89,090 │ 1,279,017 │ ││ │ │有限公司 │ │ │ │ │ │├──┼────┼────────┼──────┼─────┼──────┼──────┼─────┤│34 │普通債權│謝美蓮 │ 232,167 │ 6.5119% │ 15,119 │ 217,048 │ │├──┼────┼────────┼──────┼─────┼──────┼──────┼─────┤│35 │普通債權│郭秀琴 │ 203,010 │ 6.5119% │ 13,220 │ 189,790 │ │├──┼────┼────────┼──────┼─────┼──────┼──────┼─────┤│36 │普通債權│周秀真 │ 124,688 │ 6.5119% │ 8,120 │ 116,568 │ │├──┼────┼────────┼──────┼─────┼──────┼──────┼─────┤│37 │普通債權│楊雅玲 │ 69,121 │ 6.5119% │ 4,501 │ 64,620 │ │├──┼────┼────────┼──────┼─────┼──────┼──────┼─────┤│38 │普通債權│江碧玲 │ 87,400 │ 6.5119% │ 5,691 │ 81,709 │ │├──┼────┼────────┼──────┼─────┼──────┼──────┼─────┤│39 │普通債權│黃美華 │ 45,900 │ 6.5119% │ 2,989 │ 42,911 │ │├──┼────┼────────┼──────┼─────┼──────┼──────┼─────┤│40 │普通債權│蕭美雪 │ 49,025 │ 6.5119% │ 3,192 │ 45,833 │ │├──┼────┼────────┼──────┼─────┼──────┼──────┼─────┤│41 │普通債權│黃美雲 │ 36,033 │ 6.5119% │ 2,346 │ 33,687 │ │├──┼────┼────────┼──────┼─────┼──────┼──────┼─────┤│42 │普通債權│武蕙琪 │ 45,500 │ 6.5119% │ 2,963 │ 42,537 │ │├──┼────┼────────┼──────┼─────┼──────┼──────┼─────┤│43 │普通債權│王鈺婷 │ 39,733 │ 6.5119% │ 2,587 │ 37,146 │ │├──┼────┼────────┼──────┼─────┼──────┼──────┼─────┤│44 │普通債權│詹啟伶 │ 33,863 │ 6.5119% │ 2,205 │ 31,658 │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1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