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聲請人未依破產法第7 條規定提出㈠財產狀況說明書;㈡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㈢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㈣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等等項,茲依法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即依破產法第10條第1 款之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