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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和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丙○○之送達地址及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含積極、消極財產及其價額)。

三、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含姓名、地址及債之數額)。

四、聲請人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

五、提供履行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人保或物保)。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裁判日期:2006-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