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99號上 訴 人 當代名門第七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宣告調解筆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 月25日本院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5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表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依同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開事項到院,毋得延誤,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