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簡上字第99號上 訴 人 當代名門第七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被 上訴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筆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設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1 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張益銘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