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47號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林口發電廠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端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肆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本件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767 號及台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24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又依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定有明文,故併予裁定相對人應加給利息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麗娟附表┌─────────────┬─────────────┬──────────┐│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第 一 審 裁 判 費 │ 34,363 │ │├─────────────┼─────────────┼──────────┤│第 二 審 裁 判 費 │ 10,245 │ │├─────────────┼─────────────┼──────────┤│共 計 │ 44,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