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 財政部台中關稅局??????????設台中縣梧代?表?人?甲○○?住同上相?對?人?展坤企業有限公司??????????設桃園縣中??主?文選任陳永清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1 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同法第208 條之1 之規定於有限公司董事準用之,同法第108 條第1 項前段、第4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前於民國93年2 月17日委由第3人寶成報關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報運進口貨物1 批,經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查驗結果,發現相對人繳驗不實發票,虛報進口貨物價值,偷漏進口稅費,聲請人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 項、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貿易法第21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予以追徵處罰,惟相對人公司之原負責人駱奇宏業於93年7 月2 日死亡,致不能行使職權,是為使聲請人所核發之處分書合法送達,爰依公司法第108 條準用同法第208 條之1 規定,聲請選任第3 人陳永清為臨時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之組成為1 人股東之有限公司,駱奇宏為相對人之董事,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基本資料查詢2紙附卷可稽;且駱奇宏業於93年7 月2 日死亡之事實,亦有其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按,足資認定。茲相對人既為有限公司,其董事駱奇宏又已死亡而不能執行職務,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而聲請人曾核發前揭處分書予相對人之事實,則有其處分書?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自屬利害關係人,其向本院聲請選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合於公司法第108 條第4項準用第208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自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06-05-22